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尧兰,女,汉族,2000年8月22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居民,家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朱谦斌,男,汉族,1963年3月6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务农,家住安远县。被执行人蔡五秀,女,汉族,1967年10月30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务农,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理俊,男,汉族,2013年7月27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学龄前儿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尧兰与朱谦斌、蔡五秀、朱理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安民一初字第194号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朱春林遗产范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老三
审判员 叶华尚
审判员 吴清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谌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