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3498号
原告: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佰富苑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程宝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女,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吉军,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帜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沪宜公路5764号1幢A区。
法定代表人:黄斌。
原告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亚公司)与被告上海帜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奥亚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奥亚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6元,由原告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5766元。
审 判 长 智耀军
人民陪审员 黄钟甲
人民陪审员 邓敏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虹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