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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5778号

贺文兵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文兵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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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5778号移送执行机关:��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

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

被执行人:贺文兵,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45岁,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本院依据(2017)川0116刑初58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3月20日移送执行贺文兵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贺文兵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晨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罗倩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