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陈昌庭,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李敬忠,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26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昌庭与被执行人李敬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敬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敬忠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永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梁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