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4955号
申请执行人:沭阳县华锐门窗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广州西路五金模具城*****号。
负责人:沈继浩,该厂投资人。被
申请执行人:葛洪光,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沭阳县华锐门窗厂与被申请执行人���洪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139.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张胜利
审判员 高允宽
审判员 卢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宋飞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