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11执138号之二被执行人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石湖新路195号,组织机构代码13267075-1。法定代表人方晔,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0×××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155.01元,现因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0×××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8178.2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乃 贵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阮宏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