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142号
申请执行人:简阳市简城镇旺旺纸品经营店,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86号。经营者:李伟。
被执行人:简阳市五城惠家购物中心,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广场路阳晨第五城一层。
法定代表人:周忠明。本院在执行简阳市简城镇旺旺纸品经营店与简阳市五城惠家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司登记、户籍登记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玉文
审判员 朱世忠
审判员 樊增友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开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