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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3769号

杨恒明与安伦菊、安伦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恒明,安伦菊,安伦顺,陈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769号

原告:杨恒明,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安伦菊,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安伦顺,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

被告:陈美,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杨恒明与被告安伦菊、安伦顺、陈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7年10月9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杨恒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亦未申请延期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恒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恒明负担。

审判员  康志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家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