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2398号
原告:胡某男,1964年4月9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张某女,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胡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以与被告张某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张志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于 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