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字8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磊,山东高唐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寨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金万新,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万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万新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金万新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26执8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晓强
审判员 王良军
审判员 唐同彬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