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3958号
原告:康卫元,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被告:廊坊鹏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后孙章村北旧文王路南。
法定代表人:葛麦熟。
被告:葛麦熟,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康卫元素被告廊坊鹏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葛麦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卫元撤回对被告廊坊鹏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葛麦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5元,减半收取1222.5元,由原告康卫元负担。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史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