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535号
原告:吴元发,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祥华,系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红香,女,汉族,1980年9月14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贵,系贵州仁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元发与被告吴红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吴元发起诉时缓交诉讼费,后经本院依法向原告吴元发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七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光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烜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