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912号
原告:刘耀忠,男,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告:马广国,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
原告:易刚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广亮,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卢兴赞,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宏,女,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原告刘耀忠、马广国、易刚平诉被告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9日受理。
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忠、马广国、易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先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薛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