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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2760号

张克勤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克勤,陈连余,北京信德弘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760号

申请执行人:张克勤,男,汉族,1958年4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锦波,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连余,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信德弘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兴隆都市馨园8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马银海,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克勤与陈连余、北京信德弘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执行到位金额125937.3元,已发还本案申请执行人人。本院依法查封陈连余名下京×××、×××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止。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小滨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