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2010号
原告: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渤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陶拥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莉,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永鹏,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技区。
原告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永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银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宗殿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苏雯
书 记 员 刘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