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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751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汪先亮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汪先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751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主要

负责人:张东,该中心总经理。

被执行人:汪先亮,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汪先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5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东生

审判员  李冬梅

审判员  郑明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丁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