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安淑丽,女,汉族,49岁。
申请执行人:孟婷婷,女,汉族,28岁。
被执行人:安化国,男,汉族,54岁。本院在执行安淑丽、孟婷婷申请执行安化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淑丽、孟婷婷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安淑丽、孟婷婷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安淑丽、孟婷婷与被执行人安化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据(2015)集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秉臣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