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6681号
原告:季亮,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张喜,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天津顺丰速递有限公司。
原告季亮与被告张喜、天津顺丰速递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季亮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意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国海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