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木x,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高安市东方皮鞋厂,住所地高安市筠阳街办高丰路。经营者:熊小x。被执行人熊小x,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刘木根申请高安市东方皮鞋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2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款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2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和兴
审判员 朱 建
审判员 丁 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