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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324号之一

刘木根、高安市东方皮鞋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木根,高安市东方皮鞋厂,熊小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木x,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高安市东方皮鞋厂,住所地高安市筠阳街办高丰路。经营者:熊小x。被执行人熊小x,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刘木根申请高安市东方皮鞋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2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款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2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和兴

审判员  朱 建

审判员  丁 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