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145号
被执行人:姜明,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姜明盗窃罪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胜利
审判员 高允宽
审判员 卢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宋飞艳 百度搜索“”
姜明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145号
被执行人:姜明,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姜明盗窃罪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胜利
审判员 高允宽
审判员 卢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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