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1231号原告张长周,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叶百仁,男,67岁,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周诉被告叶百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9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张长周负担。
审 判 员 陈寿卫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屈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