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督151号
申请人: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文明,该公司副经理。
被
申请人:王艳萍,女,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昌邑区。申请人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艳萍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6日发出(2017)吉0202民督15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艳萍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支付令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王艳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202民督15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学彦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许柏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