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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133号

(2017)湘1221执133号申请人谢华与被执行人舒刚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华,舒刚武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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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133号申请执行人谢华,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舒刚武,男,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华与被执行人舒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舒刚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华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2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应长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 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