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少华,男,1966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住海伦市
被执行人:宋绍波,男,1973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住海伦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少华与被执行人宋绍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海伦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3执21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现因申请执行人已经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6)黑1283执2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继光执行员 刘文辉执行员 佟 禹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计英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