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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1580号

项海华与车福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项海华,车福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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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贵溪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1580号

原告:项海华,男,汉族,1977年8月6日出生,住贵溪市。

被告:车福忠,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贵溪市。

原告项海华与被告车福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项海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海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9元,合计134元,由原告项海华负担。

审判员 汪 彦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邱梅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