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1580号
原告:项海华,男,汉族,1977年8月6日出生,住贵溪市。
被告:车福忠,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贵溪市。
原告项海华与被告车福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项海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海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9元,合计134元,由原告项海华负担。
审判员 汪 彦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邱梅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