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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307号

曹海燕、柴华卫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海燕,柴华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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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307号

申请人:曹海燕。

被执行人:柴华卫。曹海燕与柴华卫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柴华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曹海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柴华卫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柴某卫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柴华卫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曹海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柴华卫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海燕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廖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