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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333号

新宁县众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伍新平、胡香青、刘晓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宁县众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伍新平,胡香青,刘晓杰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众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小新。

被执行人:伍新平,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胡香青,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

被执行人:刘晓杰,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众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新平、胡香青、刘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后,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阳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