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6644号
原告:周永木,男,194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杨永芳,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彝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张和平,女,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吴扬,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周永木与被告杨永芳、张和平、吴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木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周永木负担。
审判员 温全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