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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7351号

郭明建与李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明建,李海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351号

原告:郭明建,男,1934年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李海江,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建诉被告李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明建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韩坤呈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段沫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