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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3执306号之一

吕景添与冯树峰、蓝亚霞、冯华强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景添,冯树锋,蓝亚霞,冯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03执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景添,男,194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冯树锋,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

被执行人:蓝亚霞,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

被执行人:冯华强,男,199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本院在执行吕景添与冯树峰、蓝亚霞、冯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树峰至今没有履行(2016)粤5303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1324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蓝亚霞、冯华强也没有对被执行人冯树峰1284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被执行人蓝亚霞名下有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蕉上街村海逸锦秀公馆XX栋XX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蓝亚霞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蕉上街村海逸锦秀公馆x栋xxx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林国灿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楚奎陈思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