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95-3号申请执行人杜绍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锡林,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海霞,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锡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杜绍阳与王锡林、王海霞、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锡林、王海霞、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杜绍阳清偿借款15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分期偿还的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杜绍阳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1026执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国华
审判员 程 凡
审判员 贾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曹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