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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516号

赵明石与辽宁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明石,辽宁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赵明石,男,1955年2月23日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辽宁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住开原市。法定代表人高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石与被执行人辽宁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辽宁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崔广强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