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神州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郴州市东麟红至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关于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神州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东麟红至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乐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肖旻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