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9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袁长江,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周玉英,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长江、周玉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长江、周玉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袁长江、周玉英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世纪城绿地新都会商业A#楼202号房产及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 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戴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