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桂珍,女,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
被执行人:杜江,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执行林桂珍与杜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杜江配偶周风敏名下的存款等财产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江配偶周风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518.47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铁锁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申小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