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1行初137号原告段一新,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英山县。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洪山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326号。第三人周汉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一新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洪山分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登记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一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一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芳
审 判 员 余四美
人民陪审员 常晓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雷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