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4民初85号
原告:向成刚,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九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文林,四川皓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泽仁朋错,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藏族,务农,住四川省九龙县。本院受理原告向成刚与被告泽仁朋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成刚负担。
审判员 罗泽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海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