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6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日昆,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蒋新国,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欧阳日昆与被执行人蒋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蒋新国户籍地,并对被执行人蒋新国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蒋新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126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许树生
审判员 朱革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冯梅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