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易汉武,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权荣仓,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汉武与被执行人权荣仓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澄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从申请执行人处了解,被执行人权荣仓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权荣仓的财产信息皆无果,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对该案的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标的16.86万元的案件款分文未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刘长生
审判员 王 纯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孙李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