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4644号
原告:洛阳龙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28号院1幢1-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彩霞。
委托代理人:高海涛,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梁雯,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洛阳龙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洛阳龙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龙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