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679号
申请执行人:李峰,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付刚,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付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成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袁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
李峰、付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679号
申请执行人:李峰,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付刚,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付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成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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