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887号
原告:繁昌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94259940N(1-1)。
法定代表人:陈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梁靓,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繁昌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繁昌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繁昌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繁昌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繁昌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戴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