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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442-1号

XX与李建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李建龙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442-1号申请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李建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李建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0520.2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龙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建龙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军代

审判员  王峥伟代

审判员  党白鹭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小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