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793号
申请执行人:纪英河,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个体,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潘是洋,男,1963年5月31日生,汉族,打工,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广丰区永丰街道养村山。身份证号码362322196305310014。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3执793号纪英河与潘是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王小祥
审判员 周献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叶勍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