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495号申请执行人阳新梅。被执行人彭金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新梅与被执行人彭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执行到位681160元,未到位24160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善凯
审判员 朱 溯
审判员 凌 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魏芸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