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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1545号

吴江美杰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吴江美杰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1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1078号第3幢。

法定代表人:孙家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美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环路西侧(林桑场)。

法定代表人:管振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美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77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时装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因时装公司与美杰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之原则,且美杰公司未提供双方就管辖法院进行过特别约定,故本案应由时装公司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驳回时装公司管辖异议的裁定有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贵院依法支持时装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美杰公司在本案中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在苏州市××区,对此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时装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鲁江

审判员  柏宏忠

审判员  管 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嘉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