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2执559号

李元刚、徐海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元刚,徐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559号

申请人:李元刚

被执行人:徐海林。李元刚与徐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元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徐海林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海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海林目前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元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海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元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根理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廖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