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946号之一
申请人:吴兆英,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
申请人:侯宪岗,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申请人吴兆英与被申请人侯宪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兆英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侯宪岗名下车牌号为鲁H×××××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吴兆英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兆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侯宪岗名下车牌号为鲁H×××××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咏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吕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