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8901号-1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对原告由某与被告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1890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2民初1890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尾部更正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志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韩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