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536号
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住所:个旧市大屯镇大兴路***号。
负责人:赵刚,该社主任。
被告:丁朝军,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被告:李娟,女,198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与被告丁朝军、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真诚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肖桂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