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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1536号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与丁朝军、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丁朝军,李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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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536号

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住所:个旧市大屯镇大兴路***号。

负责人:赵刚,该社主任。

被告:丁朝军,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被告:李娟,女,198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与被告丁朝军、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真诚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肖桂莲